美國1994年6月12號(又是六月....),一個美國洛杉磯市的居民看到一條秋田犬,然後居民隨著這條狗回到他的家,發現了白人女性Nicole Brown Simpson,房間內又有另外一名白人男性,其後警察發現,這名白人女性就是知名的明星辛普森的前妻,到了6月17日的時候辛普森請律師發表聲明:他認為自己與此案無關連。
於是警方低速追擊辛普森的轎車,最後辛普森回到家中以後到警方報到。
美國的一級謀殺與二級謀殺的結果是不同的,一級謀殺是預謀殺人,二級殺人是臨時起意的,洛杉磯地方檢察官起訴兩個一級謀殺,且因為在訴訟過程中,檢察官並不想給予陪審團心理壓力,因此並沒有求處死刑,讓陪審團的心理壓力降低。
美國律師並不需要證明被告無罪,只需要反駁檢察官的關鍵證據,在美國的刑事案件由陪審團來判斷是否有罪,陪審團的成員都是普通人,但律師和檢察官們都有權力可以選陪審團成員,例如在辛普森案有一名陪審團曾經有家暴經驗,因此踢出,或許有崇拜明星的情節,都會被認為有偏見,都會被踢出陪審團,且陪審團在重大案件中不能與外界接觸,避免輿論或者其他個人影響你的心證。
檢察官在選任陪審團的時候,就放出風聲讓辛普森有罪的心證提早在輿論形成,在實際在陪審團審判前,這種陪審團被稱為小陪審團,而在刑事審判前,會有一個預審程序,被稱為大陪審團,就是進行檢察官的證據審視,看是否值得起訴,辛普森的律師要求解散大陪審團,因為如果是預審程序,律師不能觀看證據,但如果直接進如法官預審,可以看到檢察官的證據等於可以看見全部的底牌,在法庭攻防戰中,最關鍵的就是發現關鍵證據的警官被請來作證時,辯方律師詢問他是否有種族歧視,種族歧視在美國法庭攻防是非常好用的策略,且辯方律師已經掌握了這位Mark Fuhrman的採訪錄音,說明他許多栽贓陷害黑人的過程,這導致案情整個大幅翻轉,但這時候法官沒有把整份錄音給陪審團聽完全部,只聽完部分,且Mark Fuhrman在後來作證時使用美國第五憲法修正案,最後導致陪審團四小時做成決議,辛普森無罪。
後來出版社請辛普森寫了一本<IF I DID IT>,書中假設詳細辛普森殺妻的過程,但因為美國有一事不再理,也就是同一件事情不再重複進行審判,後來艾倫·德肖維茨這位知名律師,寫了一本合理的懷疑,再談論程序法的正義問題,也就是取得證據是有瑕疵的,罪名就難以成立,再後來民事訴訟中,公民對公民是優勢證據原則,以更為強勢的證據判決勝訴。
在這場陪審團的訴訟程序中花費了850萬的費用,一天陪審費用只有50美金,對許多高收入份子是種損失,但對於保護公民權利有其指標性的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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